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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附件

2022年09月21日 国有资产管理处 阅读:(


梧州学院文件
梧院国资〔2021〕2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将《梧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学院

2021年616

梧州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公有住房管理体系,提高公有住房的周转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梧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学院过渡性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梧州学院所有的住宅、属于梧州学院暂未明晰产权的住宅,使用权属于梧州学院的住宅以及由梧州学院出资租赁用于人才引进或解决本校教职工过渡性居住问题的住宅。

第三条 梧州学院公有住房管理的指导原则为:保障引进人才的租房需求;优先解决新入职教职工在其购买自有住房前的住房需求;合理收取租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有住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有住房分配、调整、租赁及住房租金计核等管理工作。学校后勤基建处负责公有住房的物业维护和水电费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水电费、租金、押金等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章 租赁对象与办理流程

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

1.为本校聘用、在岗且本人和配偶名下在梧州市区(包括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无住房的教职工(含经学校同意,由各部门聘用的人员);

2.学校引进人才、学校聘用在岗的外籍教师、特聘专家等特殊人才;

3.与我校合作的社会后勤服务公司员工需租住公有住房者;

4.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的租房者。

第六条 租住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递交租房申请报告,填写《梧州学院公有住房申请表》,上交梧州市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等证明文件,已婚职工需要同时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文件(含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同时需提供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引进人才、外籍教师、特聘专家需提供与学校所签的相关协议。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同时有5人以上申请租用同类住房的,或公有住房批量出租的,参照学校制定的限价房计分排位办法对申请者进行打分排序,按分数高低确定承租人。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四)签订《梧州学院公有住房(公租房)租赁协议》,不签订租赁协议者视为放弃租赁原住房。如租住的是带家具、电器的公有住房,还需与学校签订家具电器使用协议。合同一年一签,到期未续约的,租赁合同终止,学校有权收回公有住房。申请续约时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五)到财务处交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六)凭财务处的交款确认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住房钥匙。

第七条  退还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填写《梧州学院公有住房退房申请表》。

(二)承租人与有关管理部门结清租金、水电费用及物业费等费用。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基建处共同验收核实房屋设施和家具的完好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住房钥匙,双方解除租赁合同。

(五)退房人凭签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意见的租赁保证金票据到财务处领取押金(无息)。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八条  参照梧州市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我校公有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本校教职工租金标准:不带家具的公有住房租金按4元/平米/月标准收取;带家具(床、衣柜、办公桌椅)的公有住房租金按4.5元/平米/月标准收取;带家具家电(床、衣柜、办公桌椅、热水器、空调)的公有住房租金按5元/平米/月标准收取。

(二)引进人才、外籍教师、特聘专家按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外教聘用政策以及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按本办法中本校教职工的租金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单位人员因工作关系需租赁学校公有住房的,需经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第五章 租赁房源标准

第九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公有住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厅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可申请三室二厅住房一套。

(二)正处级干部、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租用三室一厅住房一套。

(三)副处级干部、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租用二室一厅住房一套。

(四)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租用一室一厅住房一套。

(五)其他人员可申请租用单间住房一间或一室一厅住房一套。

(六)异地任职或挂职干部、外籍教师、特殊人才等可申请租用住房一套,户型不限。

(七)《梧州学院过渡性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前的,由于历史原因入住公有住房的户型不适用以上标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合同者视为放弃租赁。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住房作为临时性过渡住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三年租赁期满后学校原则上收回住房。如确有困难,可向学校书面申请延租,延租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租期间的租金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应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曾入住公有住房累计满五年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提供其租赁公有住房。

第十二条 若申请者在租赁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住手续,或明确表示放弃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还公有住房。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及合同条款。

(一)签订合同时须交纳 500 元钥匙和住房押金。在办理退房手续时,必须把所退出的房间内的杂物、垃圾清理干净,并退还钥匙,否则扣除所交的押金。承租人凭已审批完成的《学院公有住房申请表》到财务处交纳押金;承租人办理退房,财务处凭承租人离职清单及押金收据,清还押金。

(二)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工资的承租人其租金一律从工资中扣缴。

(三)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拆除重建和装修。确实需要装修的,经学校后勤基建处批准后才能进行装修,解除租赁合同时,学校对其装修费用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承租人租赁的公有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租、分租、转借他人居住使用;本人不居住时,应及时退还租住房。

(五)本校教职工在租赁期内,本人和/或其配偶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梧州市区(包括长洲区、万秀区、龙圩区)范围内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办理公有住房退房手续。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内的水电故障,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破坏性行为所导致,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非承租人的原因所导致,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房屋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及水电故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公有住房仅按现状出租,其中所配备的家具、电器等设备设施维修由租户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承租人因调离、辞职等原因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必须先到学校公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终止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有住房,并从次月起按其租住房租金标准每月递增50%收取租金,直到退房为止:

1. 承租人 3 个月未缴纳租金或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2. 提供不实材料骗取公有住房的;

3. 两次查房均非本人居住的;

4. 租住期间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5. 私自转租、分租、转借他人居住;

6. 在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者。

第十七条  对租赁协议期满未退回住房、未签协议或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强行居住者及违规多占住房且拒不清退者,当事人居住的住房租金当年按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需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拆除重建和装修等的,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拆除重建和装修,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等行为的,承租人必须负责恢复原状,否则需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有住房。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调离、辞职的承租人未按期办理退房手续或拒绝退房的,学校有权对该租住房停水停电并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月递增 50%收取租金,直到退房为止。

第二十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需配合工作人员查房,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学校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异地交流干部租用公有住房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易地调动干部租房住宿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82号)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10月将租赁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名单在全校范围公布,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了更好提升公有住房物业服务水平, 今后将引进社会化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的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办法公布之前已安排入住公有住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租期从签订新的协议起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梧州学院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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