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通知公告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招标类>>国家法规>>正文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2021年04月24日 招标科 阅读:(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通过稳定的采购需求持续激发脱贫地区发展生产的内生动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优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工作部署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新发展格局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动脱贫地区实现更宽领域、高层次的发展。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投身到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中,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二、预留份额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2021年起,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是指在832个脱贫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确因地域、相关政策限制等特殊原因难以完成10%预留份额任务的预算单位可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适当放宽预留比例要求

三、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措施

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供应链管理网络销售平台运营管理,积极组织预算单位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工作力度,确保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424

上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