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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云”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入围承诺书

2020年10月26日 招标科 阅读:(


第一条 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  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桂财规〔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  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广西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  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准入资格审核的财政部门书面申请退出,若被财政部门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 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  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对大型电商没有销售的商品,则以官网报价及市场调查孰低的原则确定价格;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系指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前3名的算术平均价。

6.4承诺网上超市上架状态的商品均为现货,需要定制的商品除外。

6.5承诺商品价格包含商品购置费、物流配送费、安装调试和税金等一切费用;承诺根据自主意愿选择是否逐项列明,如未列明,视为全部包含。

6.6承诺网上超市上架状态的商品均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交易要求

7.1交易采用订单或合同形式,一经确认,即时生效,且订单具有合同效力。承诺可按采购单位要求另行签订采购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背离交易实质性条款。

7.2我方承诺无正当理由不拒单,且承诺接到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7.3供货要求

(1)承诺接收订单后,根据采购单位订购商品的品名、规格参数、数量、送货地址等要求,及时备货、送货,并同时提供发票。

(2)承诺商品在订单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商品在订单和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3)供货配送方式:我方承诺采用直接送达、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或自有物流邮寄送达等最便于采购单位接收的方式配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如确需留置在传达室等特定地点的,应当征得采购单位的同意,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收。

(4)我方提交所提供商品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商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质保证书等;此类文件包装好随货发运。

7.4包装要求

(1)我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此类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

(2)按规定张贴标签或标识。

(3)允许我方依据自有服务模式组合包装配送,按不同商品的国家标准执行。

7.5退换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政策等规定。

(2)执行“三包”政策的商品,退换货按“三包”政策处理;未执行“三包”政策的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退货,15日内可以换货。

(3)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允许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定制商品,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

(4)退换货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第八条  费用结算

8.1采购单位可采用按次与我方结算,经双方协商也可采用按月结算方式。结算时我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1)填写全面、清楚的发票;

(2)每次交易成交后,系统递交的订单或结算单(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和商品数量)。

8.2采购单位对有关单据审核无误后,以转帐、支票或公务卡方式向我方支付有关费用,我方承诺不接受现金结算。

8.3采购资金涉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我方同意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

9.1我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且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我方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我方承诺售后服务机构完备,并承诺在订单或合同规定的商品质保期内,提供5*12小时现场服务,7*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发生售后问题时4小时到达现场,8小时解决问题。

9.3我方保证严格按售后服务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在商品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维修服务。

9.4我方承诺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在订单或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按各类商品各自的国家标准执行。

9.5我方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订单或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承诺书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6我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我方承担,采购单位根据规定对我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  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承诺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我方对缺陷商品负有责任而采购单位提出索赔的,我方承诺按照采购单位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我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单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单位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我方在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订单或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但其费用及是否相应延长更换或修补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双方约定进行。

10.3如果在采购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我方未作答复,视为我方已接受。

第十一条  履约延误

11.1我方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在履行订单或合同过程中,如果我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将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我方承诺根据采购单位意见,确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取消本次采购。

11.3如我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采购单位有权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

11.4如采购单位需求错误或者无故不签收(不验收),我方将及时向交易方同级财政部门书面申请协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如果我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商品延时交付或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将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我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单位。我方尽可能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积极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约定。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我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双方协商开始十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方会向交易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请协助调解。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我方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接受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接受财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诚信分扣除及预警等处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接受财政部门处罚。

14.1同意网上超市商品违法违规问题次数,按查实的商品个数计算。

14.2承诺同意网上超市商品类目不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网上超市商品类目超出经营范围的,接受对应商品作冻结处理;我方在商品被冻结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对网上超市商品类目进行更改。

14.3同意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的,对应商品作冻结处理;我方在商品被冻结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由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上架。

14.4我方承诺如有下列情形,接受各级集采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作出的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诚信分及黄色预警1次:

(1) 存在网上超市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10%及以上的;

(2)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3)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4)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

(5)不符合平台商品发布规范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诚信分及橙色预警1次:

(1)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20%以上的;

(2)发布质量不合格商品的;

(3)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4)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累计5次及以上的;

(6)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采购订单、合同或没有按承诺提供商品及售后服务1次的;

(7)其他违反采购文件或资格征集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30分诚信分及红色预警1次:

(1) 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30%以上的;

(2)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的;

(3)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的;

(4)未经允许盗取、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的;

(5)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7)向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9) 利用网上超市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据或者虚构交易记录的;

(10)拒不执行财政部门或同级集采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11)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1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13)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15)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16)发布产品不符合节能环保相关政策的。

14.5有下列情形发生时,接受财政部门将我方强制退出:

(1)被查实不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准入标准的。

(2)诚信分累计扣分90分(含)以上的;

(3)在收到红色预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审核不通过的。

(4)违反《承诺书》、经批准的平台管理规则等相关各项网上超市法律法规制度的其他规定,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我方资格的。

14.6运维单位发现我方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或信息,或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的,可直接予以删除。

14.7如被强制退出网上超市,我方接受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承诺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15.2承诺建立采购单位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情况,并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各类报表。

15.3承诺接受财政部门针对网上超市商品质量、价格及交易履约情况等各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15.4在确保网上超市无待处理事宜且无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我方申请退出的,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同时我方承诺退出后3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15.5我方承诺重新申请网上超市资格的,按准入标准重新审核。我方同意因诚信分取消网上超市资格的,在限制期过后重新申请网上超市资格的,诚信分扣分累计重新计算,但原扣分记录不消除。

15.6若财政部门对网上超市规则或政策等进行调整,我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告知财政部门退出,视同同意按照调整后履行。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上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的通知(桂财采〔2021〕33号) 下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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