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全校公有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为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公有住房在学校引进人才、照顾低收入无房教职工等方面的作用,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厅发[2014]6号)、《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办发[2014]15号)、《梧州学院过渡性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梧院后勤发[2017]1号)等文件以及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学校将在近期开展2018年全校公有住房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2018年11月-2019年1月。
二、清理对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应无条件退出所居住的公有住房:
1.不符合租赁公有住房条件的,即无法提供《梧州市房屋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证明本人在本市市区内无住房登记信息的,以下简称“无房证明”。
2.与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等)。
3.本人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居住的(以水电费支出作参考)。
4.擅自出租、出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5.改变住房用途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清理办法和步骤
(一)现租赁学校公有住房的所有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提交无房证明,无房证明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教职工持本人身份证自行到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99号红岭大厦二楼,联系电话:6029815)开具,如已婚,需同时提供对方身份证和结婚证。
2.委托学校统一办理。教职工将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由学校核验原件后统一交材料到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无房证明。
(二)属于清理范围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办理退房手续。
(三)对逾期不退房的教职工,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其名单公示并报送学校处理。
(四)属于学校引进人才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请提交由人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对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网上公示,学校审批后可允许继续租住。
五、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教职工如发现违规问题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未尽事宜,请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科张晓丽联系,联系电话:0774-5824683/18775036969。
梧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