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2年学校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梧州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2年3月28日 梧州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以下简称“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正常采购秩序和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做到无预算不采购。各职能部门应核实采购项目经费来源,加强论证或审批,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采购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采购相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变更、统计等审核管理工作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 (三)指导协助编制、修订、发售、澄清和修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四)指导协助发布采购需求公示、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采购信息; (五)负责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的审查,采购相关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负责采购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招标代理库的建设和管理; (七)协助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质疑,协助监督部门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八)完成学校或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采购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校工会、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对制定和修订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需要呈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采购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处长兼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科室人员组成。 第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办公设备、公务车辆购置等相关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五)学校的合同、协议等采购资料的印章管理。 发展规划处的职责: (一)负责学科与学位点建设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教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研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科研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的职责:负责科研采购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的论证、审批、验收。 财务处的职责:财务处作为采购预算部门,负责组织采购预算编报、预算调整,协助确认预算及经费落实情况,采购合同的经费支付和冻结。 审计处的职责:负责按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内部控制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依据审计有关规定,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后勤基建处的职责: (一)负责建筑物、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基建工程、绿化工程、卫生保洁、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食堂餐饮管理及相关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需求(含预算、采购控制价、采购需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校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工会组织“四项职能”、教职工体检等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或使用工会经费的项目采购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图书馆的职责: (一)负责各类数字资源、纸质图书、报纸、期刊等文献资料采购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编制或指导、论证、审批;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仪器设备类、信息化等专业技术项目相关采购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的论证、审批、验收及使用效益评价管理; (二)负责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确认,现场踏勘、答疑、评审等采购工作的配合; (三)负责以上项目合同的起草、签订、审批、监督、备案、公告; (四)负责以上项目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上述未约定的采购项目,如属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管理范围之内,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采购项目需求(含预算、价格及用户需求)的论证、审批;负责项目合同的审批、监督、备案;负责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的管理。 本条所列职能部门、单位,如职责发生变化,则按变化后的职责执行。 采购项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单位的,应确定利于项目实施的部门作为职责部门。 第十条 采购申请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校内部门、单位或正式在岗人员,是采购活动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还需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申请、采购需求、详细的技术、商务和服务等要求的提出、采购文件起草及确认、用户评审代表委派、采购结果确认、合同起草与签订; (三)负责采购文件的释疑; (四)负责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建议及理由; (五)负责办理合同、履约、验收、入库、支付等采购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应遵守学校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是由政府部门公布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进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范围和具体的品目清单。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同一财政年度内,在同一预算项目下采购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集采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零散采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适用于集采目录内,或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采购; (二)零散采购:零散采购包括政采云平台采购和采购申请人自行采购,适用于集采目录外且或单项或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或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 (三)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对于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食堂材料、低值易耗物资等货物采购项目,通过学校统一采购形式,确定采购项目协议供货成交(中标)供应商及产品的价格和服务要求。然后由采购申请人在供货有效期内与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确定所需商品、供货价格与服务条件等内容,并报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专著、报纸、刊物等出版服务按相关要求采购。 (五)零散采购应由采购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人不得将应当以学校统一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或公开招标。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申请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采购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列入集采目录、或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需在采购前将采购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批后按批复方案要求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或因特殊原因的紧急采购,经项目采购申请人报告各自分管校领导及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报备后,可先行处理,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并经审计处核定控制价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可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政采云电子卖场的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允许的以及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确认的其他方式。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过程必须遵循公开、择优、集体决策、采购过程可溯的原则。 采购申请人的零散采购能利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实现采购的,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学校认可的电子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申请人或工程管理部门邀请不少于三家供应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也可以在学校认可的电子卖场使用在线询价方式采购或通过公开征集确定的校内定点供应商库中选择;政府集中采购限额(含)以上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非目录内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按学校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原则上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三家或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申请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申请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学校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进行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添购的。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经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失败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且不得对原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五)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申请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购包括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网上竞价及其他学校认可的平台采购。 (一)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采购申请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网上实施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申请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申请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采购商品应执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不准超标准采购,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以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价格截图。 (二)协议(定点)采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或定点的形式加以明确,在协议(定点)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协议(定点)服务采购限额标准:按自治区财政部门下发的协议(定点)采购有关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三)在线询价是指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申请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在线询价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 (四)反向竞价是指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申请人明确确定一个采购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五)其他学校认可的平台采购。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应严格按项目立项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有保密要求的货物,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所有的采购,均应由采购申请人先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财务处、审计处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批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 (二)学校零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处长审批后实施采购。 (三)项目总预算在学校零散采购限额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后实施采购。 (四)项目总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由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五)项目总预算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及以上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上报财政部门等上级主管部门通过后实施采购。 (六)重大、特殊项目采购,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学校统一采购程序 第一节 预算和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采购前,必须先通过立项批复,落实经费。采购申请人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经职能部门进行论证批复后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预算主管部门填报政府采购预算。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该履行审批手续的,实施采购前须获得审批同意。 第二节 采购的申请、审批及计划申报 第二十六条 采购申请人通过职能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提出采购申请,即正式进入采购流程,采购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申报表、预算内容、采购需求及审批材料、资金支出渠道及落实证明、主管部门的立项论证材料(大型仪器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合同主要条款,工程类采购还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材料; 如采购申请人需采用非公开方式进行采购,须说明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及原因,采购申请人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同时提交立项集体决策材料和相关领域专家论证材料,附论证专家身份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采购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申请人须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控制价进行集体决策确定;如采购项目有较高的技术要求,集体决策时须有相关的技术专家参与。能提供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的设备除外。 第二十八条 工程采购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工程项目的预算还须委托审计处认可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到申请后,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按规定组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应在政府采购计划得到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三节 采购文件的确认、修改及审定 第三十条 采购申请人应将确定后的采购文件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审批;工程类的采购文件还须先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再提交审批。 采购文件与立项文件如有实质性条款修改,须经采购申请人三人以上集体决策确定;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文件如有条款需要更改,须重新经过职能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项目职能部门、单位确认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定;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还应报学校校长审定;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各类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还应呈校长办公会审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的各类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还需呈学校常委会审定。 在电子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文件,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核,科研类项目采购由项目负责人审定。 第四节 采购执行及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因参与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要求,需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维持不变或提高资格条件,采购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书面说明理由,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第三十三条 如非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告之后,响应的供应商仍然只有两家供应商,可以继续进行采购程序;如仅剩一家,可直接与其进行谈判,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结果由采购申请人确认。 第五节 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属于学校统一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或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申请人应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约定的事项订立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人起草,报相关职能部门及审计处会签。属于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采购申请人应先将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 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内容不能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有实质性不同。 第三十八条 采购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采购申请人及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申请人签订合同的,采购申请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原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申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采购结束后,供应商的自愿优惠行为,原则上只体现为价格优惠;供应商的实物赠与,属于学校资产,统一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并面向全校进行调配。 第四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依照《民法典》和《梧州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处理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采购申请人主体负责处理采购合同纠纷;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采购合同法律纠纷;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处理学校涉及的采购合同法律纠纷。 第四十三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采购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采购申请人亦应将采购立项文件、合同、验收书等材料整理归档,并交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零散采购 第四十四条 采购申请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2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按学校零散采购相关内控制度执行,原则上优先通过学校认可的线上平台进行采购。 第四十五条 采购申请人采购放射性同位素、实验用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用国家管控类药品等需要取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文才允许购买的货物的,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后,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采购。 第四十六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采购申请人应作充分的市场调研,调研对象一般在三家及以上,调研工作人员一般有三人及以上; (二)应做好验收工作,验收人员一般应有三人及以上; (三)所有采购、验收文件需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建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相关内控制度实施,工程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校外承接单位资质须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二)采购项目如有政府指导价,其委托价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三)合同签订及管理、费用支付、工程结算等须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采购秩序,防范腐败风险。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申请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申请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二条 凡应进行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应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加盖学校相应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梧州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梧院国资〔2018〕4号)《梧州学院公开招标实施细则(试行)》(梧院国资〔2018〕7号)《梧州学院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梧院国资〔2018〕8号)《梧州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梧院国资〔2018〕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