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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2022年03月31日 招标管理科 阅读:(


梧州学院文件
梧院国资〔2022〕2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2年学校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梧州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2年3月28

梧州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维护学校利益,节约学校资金,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遵循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或审议、决定问题的)原则:民主集中,依法依规,高效廉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招标采购工作决定、部署的执行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指导、检查。

组长由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社会科学研究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校工会、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处长兼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室人员组成。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或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会签处理招标采购相关事宜。

第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如组长不能参加,可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后,方可呈送会议讨论。议题内容要求简明扼要、调查研究充分、关键材料齐备、结论明确。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会。参会人员应熟悉招投标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原则上应相对固定。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全体会议时,参加会议的成员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时,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讨论,并积极发言表态。会议基本流程如下:

(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既定议题逐一汇报;

(二)参会人员讨论,并代表本单位(部门)发言表态;

(三)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结讨论情况,形成决议;

(四)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送达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决策时,如遇参会人员意见无法统一,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参会人员全体表决,赞成者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若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向学校汇报后,形成最终意见。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内容包括议定事项、缓议事项、不同意事项3种。缓议事项由相关单位(部门)提供进一步资料后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后提交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避免久拖不决。不同意事项返回提议单位(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严守工作秘密,对以下事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一)在正式公告前的招标文件、工作原则等决议内容;

(二)会议发言及讨论情况;

(三)其他应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十七条 如出现参会人员违反会议纪律的情况,应追究违纪人员及其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会议决议的督办执行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梧州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试行)》(梧院国资〔201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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