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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2022年03月31日 招标管理科 阅读:(


梧州学院文件
梧院国资〔2022〕3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2年学校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梧州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2年3月28

 

梧州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规范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利用好招标代理机构库资源为学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学校的委托,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工程类、货物服务类分别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和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库,其中每个类别的招标代理机构库应具有8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库应具有6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及项目申请单位依法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平台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凡在学校内从事财政性资金和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入库

第六条 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学校相关单位协助,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工作,同时对上一轮已入库的单位进行复核,不满足本办法入库条件的单位将被清退出库。

第七条 申请进入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程招标代理经营范围和条件;

(二)近两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近两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市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五)未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六)未被市县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已达到不合格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代理机构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设立和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专职代理人员名册及联系方式、服务方案和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

(四)专职代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师、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专职代理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劳动保险交纳证明。

申请人提交以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程序:

(一)学校在梧州学院官网发布征集入库公告,工程类、货物服务类分别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每个类别不少于8家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入库承诺书和相关入库材料,并装订成册,封面写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三)梧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申请材料后组织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查汇总后呈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校长办公会根据审查意见讨论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单位,并在梧州学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监督部门提出书面质疑,并由相关监督部门组织核查;

(六)已通过审查的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相关手续。

 

第三章 随机抽取办法及程序

第十条 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抽签。随机抽取时,需以下人员到场监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1人,党委行政督查室1人,审计处1人,采购申请部门1人。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原则:按项目类别分别在相应类别的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以随机抽取为主,每轮随机抽取时,正在开展学校委托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参与该轮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可在相应类别满足项目相关要求的代理机构中“抽取”;若因该轮项目过多,入库单位已被全部抽取完毕,将重新启动抽取程序,依次类推。

随机抽取应在有视频监控的开标室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建立存档,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抽取结果报学校分管招标采购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协商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入库公示单位顺序号对应摇号顺序号。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学校项目应负责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并指派固定的、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代理学校委托项目。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及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要变动的需重新办理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获取项目代理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并采纳项目单位的合理意见,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排除招标文件中含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保证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学校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并在充分考虑项目需求的原则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核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评审资料,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同时报送采购申请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印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签章后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投诉时,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资料移交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结束后10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两套)并形成电子文档(含全程录音录像等),移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采取年底集中评价与平时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建立评价、退出、补充机制,严格考核和及时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的出入库。

(一)一项目一评价制度。每代理完成一个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申请部门、监督、评委应填写《梧州学院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二)退出机制。有二个以上代理项目服务质量总体评价为差及以下的,或违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任何规定情形的,清除出库。

(三)补充机制。有招标代理机构被清除出库时,空缺的名额则从备选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按公示候选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学校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可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自愿申请进入和退出代理机构库。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后,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代理的内容保密,不得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结合梧州市实际规定,由学校和代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约其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产生的专家评审费用由学校自行承担。若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因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处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提交进入代理机构库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学校项目申请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的反馈评价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资质和业绩等方面的信息,年终对其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招标代理机构库,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且五年内不得入库,并且学校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提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一)入库时,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不认真履行招标代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取得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转包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

(七)取得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后,放弃中选资格的。

(八)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九)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梧州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梧院国资〔2018〕6号)、《梧州学院招标采购项目抽取代理机构细则(试行)》(梧院国资〔2019〕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梧州学院零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梧州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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