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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采购业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3月31日 招标管理科 阅读:(


梧州学院文件
梧院国资〔2022〕7号


关于印发《梧州学院采购业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2年学校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梧州学院采购业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2年3月30日

梧州学院采购业务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履约验收是招标采购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校采购业务的验收工作,保证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履行,明确工作责任,共同把好质量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和学校相关制度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学院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工程类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履约验收是指各单位、部门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履约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 履约验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各单位、部门要依照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有关监督部门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单位履行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履约验收分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和校级验收两级。

第七条 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采购金额在零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2万元,工程类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院(单位、部门)组织熟悉本项目的人员成立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如有异议,可申请校级验收。

第八条  校级验收:采购金额在零散采购限额(货物服务类2万元,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完成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后,由学院(单位、部门)组织校级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审核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材料、抽测质量技术参数、签署验收意见或提出整改意见等。校级验收原则上只对采购金额在零散采购限额(货物服务类2万元,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和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有异议的项目安排验收。如再有异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可委托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受托的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学校委托事项履行验收职责。

第九条 验收小组组成:

(一)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组成,验收小组成员至少包括两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人员。

(二)校级验收组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校级验收小组,小组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项目单位成员不得超过验收小组人数的1/3。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同时组织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至少包括一名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人员的监督小组,对项目验收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对验收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对验收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书。

(二)要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书中应详细列明有关情况。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四)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在验收书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单位(部门)。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五)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书(样式见附件1),出具验收意见,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单位(部门)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单位(部门)当及时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实施验收。

第十二条 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第十三条 验收要求。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自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采购项目,可适当延长验收时间。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和出具分段验收书。

第十四条 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学院(单位、部门),作出验收结论性意见,并出具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书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院(单位、部门)需对验收工作做审核并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的,检测机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验收书一式四份,学院(单位、部门)、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公告对校级验收的项目,单位(部门)应当将其验收结果(验收书)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验收费用。采购项目验收费用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因采购项目验收发生的邀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邀请专家及相关人员及检验费等费用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部门)承担,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资料归档。采购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后,单位(部门)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等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九条 合同履约验收中,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或者产品型号已更新换代,单位(部门)经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同意按照市场价格降低中标价格,或者不改变中标价格更换新产品的,单位(部门)应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采购补充合同,并经职能部门、单位审批,验收小组再按签订的采购补充合同予以验收。

第二十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供需双方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的,合同有约定的,单位(部门)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验收的,应向职能部门、单位书面说明。若不作说明,供应商履约后十个工作日仍不进行验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单位(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处理:

(一)学院(单位、部门)级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单位、部门应书面报告职能部门、单位,由职能部门、单位作最终认定。认定为与合同不符或不合格的设备,职能部门、单位要协调做好更换、检修、退货和索赔手续。

(二)对于满足项目需要但与合同不符的,单位、部门愿意接收,并经职能部门、单位同意,通过供需双方协商,可以折价处置。

(三)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学校认可的代理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或检测,所产生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供货商合谋损害学校利益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有关于履约验收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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