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2年学校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梧州学院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2年3月30日 梧州学院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运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云平台当事人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促进政府采购云平台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是指全区财政部门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指梧州学院,所称二级采购人指梧州学院校内各二级单位(部门),所称采购员指各二级单位(部门)指定负责本单位(部门)采购具体事务的人员。 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各自科研项目采购负责,对应承担本办法中二级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二级采购人、采购员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委托代理项目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在政采云实施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和高效简便的原则,落实二级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类科研项目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采购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科负责政采云平台中二级采购人、采购员的账户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科负责按各级政府部门对政采云交易系统制定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二级采购人政采云采购工作,抽查、监督管理学校各二级采购人的政采云采购活动。以及协助二级采购人处理政采云的交易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与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对政采云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 在政采云实施的学校统一采购应先按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获得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二级采购人、采购员、供应商等。 供应商是指依法在政采云注册并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二级采购人是政采云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采购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在政采云开展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确定采购需求、公开采购意向、申请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结果确认、合同的签订、上传与备案、履约验收等工作,加强政采云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选择优质优价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二级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政采云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用户账号、密码管理,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安全。 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不能将政采云账号交给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使用。 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第十一条 二级采购人在政采云实施采购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等资产配置标准;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政采云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七)审核本单位(部门)采购人的政采云操作。 第十二条 采购员在政采云实施采购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采云的采购程序和规则; (二)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采云的要求,完成本单位(部门)的公开采购意向、申请采购计划、按审核批准后的采购方式合理合规完成采购操作; (三)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采云的要求,进行采购后的确认结果、签订、备案和公示采购合同、收货、验收、付款等操作; (四)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采云的要求,处理相关质疑与投诉; (五)主动学习采购业务知识与能力,提高采购效率与质量。 第三章 政采云平台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政采云平台包括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委托代理项目采购这五类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网上超市适用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含限额本数)。 第十五条 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采购商品应执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不准超标准采购。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认为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以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的价格截图,产生交易纠纷的,由二级采购人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是指采购财政部门规定的定点采购内容时,在政采云上实施的采购,分直接订购或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应根据采购类目和财政要求,采用相应的采购流程和要求进行采购。 (一)直接订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二)竞价采购(分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二级采购人和采购员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政采云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协议供货商品附购的配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金额20%,具体按各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在线询价适用于预算在一百万元以内的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 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二级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在线询价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定义需求方式。集成类或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二级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二级采购人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三)推荐品牌及型号的方式。对自定义需求方式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均不适合的,二级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当不少于三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第十八条 在线询价采购为二级采购人在政采云平台发起询价单后,供应商在报价截止之前进行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将根据全部参与本次询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供应商,二级采购人应确认符合要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由成交供应商起草合同。 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要求不少于三家。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级采购人可将在线询价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也可转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预算在一百万元以内的非行政办公类且采购需求为同一品牌的采购项目。由二级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明确确定一个品牌型号的商品(或直接在网上超市商品中选择一个确定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的,二级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竞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反向竞价的响应供应商应当不少于2家。 反向竞价失败的,二级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转用其他方式采购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比较复杂,难以通过政采云直接发布采购需求,同时预算金额超过分散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 采用委托代理项目采购的,二级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分办法(若有)等内容,并提出建议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及理由。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级采购人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意见,将项目的采购计划委托给采购代理,通过经审批的采购方式,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采购的组织与实施。项目采购的评委和监督人员应根据项目的性质与特点等情况,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和委托代理项目采购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或政采云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委托代理项目采购按选用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二级采购人订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二级采购人可要求线下签订纸质采购合同。 二级采购人应当在得到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的竞价结果,委托代理项目采购开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结果确认。 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和委托代理项目采购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二级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二级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撤销公告发布前将撤销理由提交同级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政采云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委托代理项目采购由代理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二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相关规定数额标准内,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且使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委托代理项目采购等政采云采购方式采购的,除特殊情况外,应按要求实施采购。 第一节 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五条 二级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除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第二十六条 公开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意向应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政府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人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及执行时间,以采购人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采购计划申请前30日。 第二十九条 采购意向填写好后由二级采购人进行审批后发布。 第二节申请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二级采购人在采购以下项目时需要先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计划备案: (一)采购政府集中目录以内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二级采购人也可通过政采云进行采购,不需向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紧急采购的项目,应上传有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部门)章的紧急采购理由说明作为附件。 第三十三条 如采购需求中有进口货物,必须按财政部门要求办理进口货物采购审批手续后,上传进口批文的扫描件作为佐证材料。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各项目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结果选择合规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十五条 上传采购意向公开30天的截图作为采购计划申请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采购计划填写的采购标题与内容应与采购的请示相符,不得申请经审批的采购请示以外的采购内容的采购计划。 第三十七条 采购计划中采购内容一般应尽可能准确地按采购类目分别填写。 第三十八条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要求选择填报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采购计划审批: (一)采购计划填写完毕后由二级采购人进行审批; (二)二级采购人审批后转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二级采购人应及时跟踪本部门的采购计划审批进度。 第三节实施采购 第四十条 网上超市的实施步骤: (一)二级采购人使用网上超市采购的,可通过平台提供的搜索功能搜索到符合要求的商品或商家; (二)浏览商品页面,与供应商客服协商并确认采购的质量、价格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三)确认采购信息无误后生成预购单,并填写预购单信息,如采购内容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容,应关联采购计划; (四)将填写好的预购单提交二级采购人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的采购信息,系统将发给供应商; (六)待供应商接单后继续完成后续的合同签订(如有)、履约验收等采购步骤。 第四十一条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的实施步骤: (一)二级采购人使用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采购的,应按经审批的采购请示的采购内容录入询价单或竞价单,且采购需求应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不同类别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应合理设置,分别进行询价或竞价; (三)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或超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应在询价单、竞价单中关联对应的采购计划; (四)询价单或竞价单的标题应与采购请示文件的标题相一致; (五)询价单或竞价单应填写恰当、合理的商务要求,以保证采购质量; (六)询价单或竞价单填写完毕后提交二级采购人审批; (七)经审批的询价单系统将自动生成公告,供应商可以在公告阶段进行报价; (八)公告结束后,二级采购人应及时审核结果,并在2天内确认符合要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由成交供应商起草合同; (九)二级采购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续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采购步骤。 第四十三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实施步骤: (一)二级采购人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货物的,应按采购的相关制度与要求,取得采购批复(如有),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二)在政采云协议供货、通用定点或中介服务市场等模块中使用采购计划新建联系单,如遇经审批的特殊项目,实际供应商不在系统定点服务供应商中时,可以直接在政采云平台“合同”模块中进行“合同直录备案”操作; (三)如采购计划可以多次实施,则注意选择本次使用的数量和金额; (四)填写好的联系单提交二级采购人审核; (五)审核好的联系单待供应商对接,生成合同; (六)二级采购人完成后续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采购步骤。 第四十四条 项目委托的实施步骤: (一)二级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采购的,应按相关制度与要求,确定招标代理,并取得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二)在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委托采购”模块中使用对应的采购计划“创建委托单”,将项目委托给经审批的招标代理实施; (三)填写好相应的项目采购需求和委托事项后交二级采购人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转交招标代理; (五)二级采购人在招标代理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对接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采购文件确定后交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审批; (六)经确认的采购文件按学校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代理及时按相关制度要求发布,实施采购; (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相关制度确定评委与监督人员,报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配合招标代理组织项目的开评标工作; (八)项目开标完成后,二级采购人应将项目的委托协议、招标采购公告、更正公告、成交(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等采购过程材料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确认后,按学校用章制度申请盖章。并按相关管理要求时间内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招标代理发布成交(中标)公告; (九)二级采购人负责按相关制度对招标代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与成交(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的签订与后续的履约验收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定后,由政采云系统自动公开成交结果,推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六条 二级采购人和成交(中标)供应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招标)文件和成交(中标)的响应(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二级采购人和成交(中标)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二级采购人应当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二级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在线上创建合同和确定合同的,由政采云系统推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二级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订纸质合同的,由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采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委托代理项目采购的项目还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四十八条 所有的采购合同应当在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限内签订完毕。 第五章履约验收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单、合同、协议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二级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政采云系统,二级采购人应在30日内予以确认。 第五十条 二级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明确可适当延长验收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二级采购人完成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程序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政采云系统。 第五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二级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的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五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15日内,二级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政采云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广西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平台上公布。 二级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1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政采云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在二级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二级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支付完成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政采云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五十四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协议、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政采云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当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五十五条 二级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二级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同级集采机构应进行协调、处理,运维单位应予配合取证,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合同纠纷的,由当事人提交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项目采购实施情况,对政采云各有关当事人,在质量、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按照情节由轻到重,设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配合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督促各有关当事人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采取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五十七条 政采云供应商必须履行入围协议(承诺)和平台管理协议,如违反协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告本级集采机构或者财政部门指定负责政采云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运维单位应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供应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同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二级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务处可暂停支付该二级采购人资金,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五)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六)被政采云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30日内未及时解决的; (七)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政采云采购的; (八)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九)供应商报价期间,二级采购人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部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财务部门反映、举报。 第六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监督部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按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对政采云实施分层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部门)的实施办法,按照《梧州学院全面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梧院审〔2018〕3号)文件做好内控建设。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