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2022年学校第6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将《梧州学院询价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梧州学院 2022年3月30日 梧州学院询价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询价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梧州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询价是指由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货物采购询价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询价采购。 第二章 询价采购步骤与程序 第四条 计划申报。项目单位提交申请,内容包括采购预算、资金来源、采购需求等,申请需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采购审核。采购申请提交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次审核。 第六条 采购组织。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权限组织采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即“统一询价采购”。 (二)零散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即“零散询价采购”。 第七条 统一询价采购程序: (一)编制询价采购文件或公告 由项目单位提供采购需求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或代理机构编制询价文件或公告并按程序审核。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文件或公告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管理科或代理机构应发布公告、从学校或财政部门建立的相关供应商库中选取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向供应商提供询价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都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供应商所报价及最终成交价均不超学校审计控制价或项目预算价(无审计控制价时)方为有效询价。 对公开发布询价公告的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或因项目性质、时间紧迫等其他特殊原因,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采购要求的,经学校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 (三)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成员要求是学校在岗在职教职工。 (四)询价 询价小组审核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并确定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经过评审,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过程需由询价组织者做好相关记录,询价小组确认评审报告。 (六)公布成交结果 如果是采取公开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则公开公布成交结果。 第八条 零散询价采购程序: (一)编制询价采购文件 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编制询价采购文件。无论是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询价过程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提出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由项目单位按部门内控程序邀请不少于三家相关供应商参与,供应商所报价及最终成交价均不超学校审计控制价或项目预算价(无审计控制价时)方为有效询价。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报价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等形式。 (三)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成员要求是项目单位的在岗在职教职工。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可以邀请其他单位的在岗在职职工。 (四)询价 询价小组审核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或报价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经过评审,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要做好评审记录,填写《梧州学院二级单位零散采购记录表》,并按照学校关于零散采购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合同办理。项目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十条 履约验收。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付款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询价组织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询价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三章 采购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三)确认评审报告; (四)告知项目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项目单位、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询价采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做到: (一)不得违反询价采购规定程序操作; (二)不得擅自提高所需购置商品标准; (三)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处理询价采购任务; (四)不得在询价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 (五)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折扣等; (六)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好处费等; (七)不得在供货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私自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九)不得参加可能对采购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十)不得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由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一)不得弄虚作假; (十二)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学校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本办法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十六条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学校、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询价的评审过程或者结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询价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合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询价采购申请、采购结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梧州学院询价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梧院国资〔2020〕3号)同时废止。 |